(一)政府领导,全面监管。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
(二)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在坚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的前提下,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分类监管:1.证照情况。重点是监督没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证照。2.地理位置。地处人口稠密的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重点监管;地处人口相对稀少农村地区的一般监管。3.风险情况。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的重点监管;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一般监管。4.销售范围。销售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监管;销售范围在乡镇或村的一般监管。5.诚信情况。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重点监管;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一般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过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应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突出重心,重心下移。将监管重心全面向基层监管机构转移,集中监管资源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
(四)因地制宜,打扶结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打击,又要加强帮扶,因势利导,形成良好的监管和规范氛围。
四、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查处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二)对暂未取得生产许可资格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实行有条件准许。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时,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质监部门对证照齐全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又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对在大城镇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小作坊,要坚决停止生产,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取证;二是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小作坊,县级质监局要报当地政府,确定企业名单,并向市质监部门备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可边整改边生产,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三是对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小作坊,要由县级质监部门结合当地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市质监部门备案。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审查规则对小作坊组织审查,确认达到基本要求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准许其有条件地经营,并向市质监部门备案。同时要督导其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限区域销售承诺,产品不得超出本乡镇范围销售;四是质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达到基本卫生条件,要将企业情况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规定做出是否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结果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