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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八)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好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九)切实履行种子管理职能。依照种子法律、法规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指导种子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新品种权的保护管理;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管理;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严把种子质量检查关,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地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的工作。地方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良种选育、引进、试验、推广和种子技术创新等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二)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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