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32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7 年7 月1 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 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钾口105 元三级有残每人每月增加95 元,四级衡残每人每月增加85 补五级伤岭人每月增加75 元,六级伤残每人邹增加65 元。(其中:19 %年10 月1 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关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 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砂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07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00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其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伤残津贴30元、4O元、50元、9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元。
三、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