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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日常监管。按照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行业自律及资质许可条件动态满足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同资质等级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对违反《办法》规定有禁止行为的机构,依《办法》严肃处理。
  二、把握重点,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和核准工作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资质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做好初审工作,保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把好材料审查关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突出审查重点。在材料审查中重点审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格、注册资金、估价师出资比例、专职估价师条件及数量、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年限、业绩、经营场所、内部管理制度、估价报告等。
  (二)把握重点环节。对专职估价师要求单位提交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证明、为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及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估价业绩要求单位提交业务清单必要时查看估价业务合同、收费发票、完税凭证等;对经营场所为租赁方式取得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自有房产的要求提供房产证,不得将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对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以单位文件形式印发并提供执行情况;对被专家评为不合格估价报告实行一票否决,不受理其资质许可申请;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三)加强核后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掌握情况和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撤回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其资质。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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