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6〕60号)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设部下发了《关于
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落实《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力度,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和估价业务行为
(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管理。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到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估价业务合同(委托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从事该项目估价业务的专职估价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估价业务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将估价报告报省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备查。
省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三)建立科学、公平的估价机构选聘制度。房地产抵押、拆迁、交易等业务估价机构的选取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原则确定。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及强加于估价机构的不合理约定条款,估价机构应予抵制,维护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估价市场秩序。对严重扰乱市场、违背竞争规则和行业自律准则及以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办法》及其他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