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考核。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养护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监督,做好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筹措县(区)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县(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本县(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县道管理养护及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协助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定期将养护计划、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向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根据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区)镇自筹、省市补助、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从省市补助资金、县(区)镇自筹资金、“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资金和市场化运作资金等方面筹措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除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范围。对省、市、县(区)拨付的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本级公共财政中列支予以弥补。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包括必要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