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中央、省属驻茂单位,市属合资企业,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㈠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㈡ 申报“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二);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有关的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及竞赛成绩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评选。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确定后,通知原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要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应将异议材料转给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重新审核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能手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
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名单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名单通过登报、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每次评选,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名额不超过10名,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名额不超过20名,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名额不超过30名;每次评选,申报人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能重复申报。
第九条 首次评选年度为2007年。以后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具体安排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为组织申报阶段;10月中旬至下旬为组织领导、专家评审阶段;11月上旬为公示阶段。
第十条 市对被评为“茂名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突出贡献技师”和“茂名市技术能手”者,分别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一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实际划拨。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申报人获得茂名市高技能人才称号后,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经查明属实,由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申请表
附件二:茂名市技术能手申请表
附件一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职业(工种)
申 报 类 别 高级技师 / 技师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申报、评审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使用(一式10份)。
二、填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具体,并按表页下“注”的要求填写,表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