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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至今尚未发放小额贷款的县、区(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2004年上半年前必须启动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已发放小额贷款的县、区要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反担保的新形式,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享受小额贷款政策。各县、区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县、区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它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要建立、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对讲信用、按时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给予展期。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会审制的办法,申请贷款材料齐全后,由担保机构牵头,经办银行和贷款申请人所在县、区劳动保障局、社区(或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贷款的经营项目、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资信等联合审查,减少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鼓励各区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日常管理与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起来,利用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平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跟踪服务、督促还贷等工作。对百帮就业服务中心中运作规范、产品市场前景看好、信誉好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的小企业,适当增加贷款规模,但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市经贸、人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会同商业银行、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公司,严格按1:5的比例要求,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力度,力争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发生的损帐损失,按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损帐补偿暂行办法》处理。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其贷款使用及经营情况等加强指导和监控,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其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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