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00]3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内外油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0]7号和辽价重字[20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用户液化气销售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20%差率再加实际发生运杂费作价。作价公式为:出厂价格×(1+20%)+实际运杂费。
二、除民用以外用户液化气销售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25%差率再加实际发生运杂费作价。作价公式为:出厂价格×(1+25%)+实际运杂费。
三、为保持全年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综合差率分别按全年平均不超过20%和25%掌握。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具体销售价格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