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后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58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劳社字[2004]21号)文所发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对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8个月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由现行6198元调整为7054元,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关管理和申领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