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级,各中央在穗单位,省级银行,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为省属初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在穗人员办证资料的收集、初审,然后向省属办证机构统一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省属初审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属初审机构申请表》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备案。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在穗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广东省财政厅外经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省财政厅授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属办证机构。
(一)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负责办理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在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广东省财政厅外经处,负责办理在广东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办理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四)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五)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办理其会员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六)其他经验特别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其授权范围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各省属办证机构必须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年度终于后15日内,各省属办证机构应将上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需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