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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通知》(粤财会[2000]40号)文件规定,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也将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专项内容。根据该文件精神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要求,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将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进行。即,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次年检时,已持有初级有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应再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省属会计电算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办证管理办法等详见即将印发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一)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才能参加年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按《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粤财会[1998]42号)和省财政厅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有效证明,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发证机关、省属办证机构、初审机构三级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名称及其管辖范围。

  第一级,省财政厅为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负责审核颁发省属办证机构报送的证书。

  第二级,省财政厅授权有关部门设立省属办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属初审机构提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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