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定点培训机构印制、刊登培训招生简单或广告前,必须将招生简章及广告的有关内容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统一采用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教材(《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人计实务》)进行教学培训。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规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教学培训工作,不得向外扩展分点,不得扩大培训范围,也不得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管理
第十条 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授权的考试机构负责。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会计处及其授权的考试机构的要求,按照考务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受省财政会计处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每期考试的组织工作。
1、接受各定点培训机构的考试报名。
2、监督各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各项考前考务的准备工作,并发放准考证。
3、考试当天安排巡考人员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巡考,负责监督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工作。
4、负责全体考生的试卷的评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供附有考生成绩的合格考生花名册备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代办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五)填写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成绩合格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复核盖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考试工作情况(两次考试)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十一条 省属会计专业知识考试一年组织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天举行。
第十二条 考场设在各定点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