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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量化测评对象: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

  (二)量化测评主要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是否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并积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3、教学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有专业资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训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辅导资料;

  5、各科面授培训课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教学秩序、考试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违反有关收费标准乱收费;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量化测评方法:

  1、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当年的《测评表》下发给各定点培训机构。

  2、各定点培训机构先根据《测评表》的项目采取逐项逐条计分方法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得分填写在《测评表》的“自测得分”栏内,同时附“测评依据”栏要求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总结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3、省财政厅会计处根据各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的《测评表》,结合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实际表现,填写“实际得分”栏,然后计算测评得分,确定测评结果。

  4、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测评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5、凡是该年度未招生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该年度不参加测评。

  6、对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颁发“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优秀培训机构”证书;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训机构,暂停招生办班一年,进行内部整改;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培训资格,取消资格后两年内不允许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两年后经过重新申请,并备案后,才可继续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每年测评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7、凡是被暂停招生办班或取消定点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仍然继续招生办班的,将给予以下处罚:

  (1)由省财政厅发文对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2)违规办班的3年内不准许开展培训工作;

  (3)全额退还参加培训的学员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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