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和考试后申领。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是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
第二章 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在穗省单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和量化测评管理。
第五条 备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填报《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向省财政厅申请成为省属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省财政厅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备案通知,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一)必须是省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或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的培训机构;
(二)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约),用于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场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3人以上的专职教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会计专业知识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课老师应有3人以上具有讲师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余应有会计专业助理讲师(助教)或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课老师应有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五)有固的培训生源,每期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第六条 量化测评管理。每年1月份,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填报《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