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1]23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粤财会[2001]25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所属省属办证机构联系,及时申请备案成为省属初审机构。各单位具体年检换证时间、程序,根据各省属办证机构的具体安排进行。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以保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属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以及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和挂靠省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等。
第三条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按申请人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年限等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直接申领。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下同)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