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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确认

  第十一条 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个年度可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直至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确认本年度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程序是: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标准文本格式,向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初审。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经委。
  (三)核实。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申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四)项目确认。根据核实情况,市经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确认技术开发项目名单;由市经委出具《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 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可在本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持《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科目和发生金额的有效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收抵扣事宜。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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