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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七)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八)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九)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十)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我市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市经委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指导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支出预决算与经费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确认。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相关优惠政策的指导与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为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初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企业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每年组织实施《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八条 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 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是:
  (一)市经委每年在西安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信息,组织企业申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企业自愿向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创新项目立项书面申请。立项申请中应包含:项目名称、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等基本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技术水平和技术路线、研发起止时间、技术开发费预算和来源、计划购买研发仪器和设备清单等内容。
  (三)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经委,同时将项目初审意见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抄送辖区主管税务机关。
  (四)市经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条 市经委通过跟踪指导,促进项目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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