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
(穗建宣〔2003〕205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人事局,市建设系统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院、办,市建委各直属单位,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建设厅通知(粤人发[2003]121号)精神,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资格考试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现就我市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附件1)所列条件者,均可申报考核认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申报资料
(一)《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1.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
3.有获奖项目的人员需提供获奖证书,若获奖证书上未写明获奖人姓名的、还需提供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
4.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需提供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业的任命文件以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质证书;
5.按技术业绩申报的人员需提供所完成规定级别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