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干部的安置。
1. 推行聘用制度。
区属事业单位应结合目前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则上只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南沙区、萝岗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按《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的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原则上应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选调后仍有空缺职位的,方可进行公开招聘。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所属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如需补员,应优先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
2. 鼓励自谋职业。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或待安置1年期满未落实安置的人员,视为辞职,发给一次性补助。具体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解决。
被安置到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辞职的,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第十一条第 (六)款规定办理。
3. 支持提前退休。
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穗人发〔2004〕30号文中规定可办理提前退休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可延至2005年12月31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1)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以参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时补贴一个工资级差额离退休费的通知》(穗人字〔1992〕60号)的精神执行,即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对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晋升工资。
(三)工勤人员的安置。
1. 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2000〕1号),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分流,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