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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3)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移交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和广州市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管理,也可以移交户口所在区的人事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辞职人员的人事代理费,前三年减半收取。
  (4)辞职人员可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登记,享受本市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
  (5)对机关需安置人员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问题的通知》(粤办发〔1994〕2号)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上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人员安置时的上一年度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凡在本次人员安置中已享受过一次性补助的工作年限,再就业后不再享受类似的经济补偿。
  6. 柔性定岗定职。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安置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采取“柔性定岗定职”的办法予以合理安置,由所在区统一安排工作,不占编制,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原单位有空缺职位时可参加竞争上岗重新定岗。在过渡期内,柔性定岗定职人员保持原职级待遇不变。
  凡在这次区划调整中因受职数限制或规格降低等原因的影响,无法按原职级安置的人员,允许高职低配,通过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的方式逐步过渡。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时不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7. 其他保障政策。
  (1)对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同等资历的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聘用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
  (2)安置到已参加或应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管理。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个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执行,即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按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安排解决。参保后,其建帐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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