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充实市直各区。
市直机关和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都有接收、安置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和芳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鼓励市直机关补员时从上述四区的机关工作人员中先行选调,选调后仍有职位空缺的,方可进行公开招考。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选调一定数量的上述四区机关工作人员。市直机关和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可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选调。市直机关和各区选调时间最迟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3. 支持提前退休。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并作为计算工龄工资的依据,同时按现行规定在职人员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一次性增加到位,即:分别从执行现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当年算起,至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每满2年增加1档职务工资;每满5年增加1级级别工资,不足5年的,按每年增加1个级别工资的五分之一的金额增加级别工资。所增加的工资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4. 脱产学历教育。
40周岁以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未达到大专学历不能定员定岗的人员,应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学习费用由所属区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基本工资与20%的岗位津贴计发,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原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逾期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其学习费用和待遇不再计发。
上述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可按“柔性定岗定职”的办法由区统一安排工作。逾期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另行推荐工作。单位推荐工作3次而本人拒绝就业的,则视为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 鼓励自谋发展。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
(1)发给辞职人员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按其安置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2)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的辞职人员,按照《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