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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在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机关定员,但须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未达到大专学历的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干部不参加机关的定员。
  (2)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参加机关定员的科级以下职务人员男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专业性较强的个别岗位,还必须符合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具备特定专业技术水平。
  4. 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5. 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 符合国家、省、市的其它有关规定。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
  1. 根据市编委关于区划调整“三定”方案通知要求,制定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 新组建的南沙区、萝岗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主要源自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南沙区、萝岗区到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选调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其中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合适,组织安排可考虑新区优先的原则。
  南沙区、萝岗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拟定岗人选、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两区筹备组确定;其中属市副局级干部的,应报市委同意后再行决定。
  3. 新组建的越秀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应为原越秀区、东山区的机关工作人员,新组建的荔湾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应为原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工作人员。
  4. 新组建的越秀区、荔湾区的人员定岗工作,按分层分级的办法进行。两区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拟定岗人选,原则上在原工作部门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在处级领导职务人选确定之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由两区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级以下职位的岗位定员,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人员的安置途径和办法
  (一)机关干部的安置。
  1. 新区优先选用。
  新组建的南沙区、萝岗区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任职条件,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等形式,优先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并及时确定符合条件要求的人选。新区选调人员工作应在2005年9月10日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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