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5]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6日
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
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总体要求,参照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原则
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要有利于建立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整体素质,有利于平稳过渡和保持社会稳定。
定岗定员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三定”方案,合理设置职位,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人员安置实行三年过渡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基本原则是:新区优先选用,充实市直各区,支持提前退休,脱产学历教育,鼓励自谋发展,柔性定岗定职。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此次部分行政区划调整中撤并区的区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所属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南沙区和萝岗区的同类机构以及与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的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三、区直机关定岗定员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基本条件。
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区划调整的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 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