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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扶贫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扶贫开发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各项工作的部署、检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挥部门优势,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帮扶责任。要继续实行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的制度,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列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较多的县(区),各级领导要做出表率,亲自抓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抓出样板,以点带面,推动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为保证各级扶贫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我市扶贫开发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资金整合,形成扶贫合力。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合力。自治区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县(区)用到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比例都要达到90%以上。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民族、广电、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怀着对贫困地区群众深厚感情,主动把帮助贫困地区群众摆脱贫困作为己任,在安排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农田水利、退耕还林、农村教育、卫生、少数民族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资金、项目时,优先安排到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定点帮扶单位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都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使用效益。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认真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扶贫部门要按照已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及时编制好今年的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计划一下达、项目能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分配要继续与各县(区)的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要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保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要及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桂纪发〔2005〕18号)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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