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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

  答: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照市人事局穗人字〔1992〕6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及时办理手续的,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

  答:可以。

  8. 对试点单位按《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答:可以。

  9.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如何计算?

  答: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0.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答: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对此已作了明确。即: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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