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
五、综合问题
31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是否保留?
答:上述调整到工人岗位的人员,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32事业单位中的党政正职、副职聘用关系如何订立?
答: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应当由任命(聘任)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后,由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3部分处级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层干部(科级),原由上一级党委任命。实行聘用制后,上述单位聘用中层干部,是否还须上级党委批准?
答:暂由各系统自行决定。
34首聘时,对未满编的事业单位的原在编职工可否不予聘用或让其待岗?
答:首聘时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对其在编职工,原则上都要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对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可以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35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不能与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答:《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可以采取调任或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原在编职工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
答:“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档案工资基本不变;“工作条件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低于原职务、级别。
37首聘时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如何处理?
答:财政核拨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编外人员。首聘时,对编制外使用的员工,应当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