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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

  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
  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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