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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
(穗人发[2004]6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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