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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优先对口安置的原则。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城区社区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须通过就业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

  (四)坚持实行上岗就业优先培训的原则。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人事部门要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培训安排专门的培训经费,对经过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对于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运动健将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文件,优先录取进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需进入自治区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由体育部门提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优惠政策安排进入高校学习。各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学成毕业后,可参加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坚持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政府安置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同时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本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

  三、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保障体系

  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凡已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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