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契约;
(二)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
(三)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房屋互换条件的,由换房管理部门签发《登记卡片》,作为换房户查询换房信息的依据。《登记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超期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换房户互相看房时,看房方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换房管理部分签发的《看房通知单》,否则,对方有权拒绝其看房。看房方看过后将《看房通知单》交回签发部门经办人,如遗失或转让,造成换房对方不良后果的,由看房方负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换房户各方协商同意换房后,住宅房屋互换须填写《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非住宅房屋互换须填写《非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由房屋产权单位加盖公章,到管辖的换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其签发《换房批准书》。换房户凭《换房批准书》进住换入的房屋。
第十三条 双方搬家,应通知产权单位房管部门的房官员到所换房屋清点房屋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原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房登记审批手续:
(一)无承租权或产权不清的:
(二)房屋纠纷未解决的;
(三)租金未结清的;
(四)变相转让的;
(五)有同居人不能随换房户同时迁出的;
(六)有暖气设备,采暖费用无法落实的;
(七)市规划控制地区范围内,已与外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地区范围内及已履行拆迁审批手续尚未实施拆迁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其换出换入人口条件不对等的;
(八)押金成本租房屋。
第十五条 换房户到换房管理部门进行换房登记,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房屋互换经批准后须按规定交纳房屋互换手续费。
第十六条 换房登记费、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换房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互换后一方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地产仲裁部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