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就业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帐户。
四、关于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属于非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具体按合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合财社[2003]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核对。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 贴息资金申请表和贴息贷款明细表(表样附后);
2、 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 贷款合同复印件;
5、 贷款发放凭单等。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出具意见。
(三)经办银行向区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微利项目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属于非微利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微利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
2、 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 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4、 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
5、 上一季度财政拨付贴息资金收款凭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关于建立、完善信用体系问题
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会同承贷商业银行、街道、社区进一步建立、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及时将小额贷款还款情况通报市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对恶意偷逃贷款的要及时与街道、社区通报,共同做好追款工作。
六、关于资金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单位、企业的再就业补贴、补助等均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因此,严禁骗取、挪用“就业补助资金”。对于虚报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