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成立的劳务型服务公司,必须将本辖区内所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未就业 “4050”人员全部吸纳,其中本人明确提出无就业愿望、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根据《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03]20号)的规定,可由街道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还发证单位;本人提出已在别处就业(包括已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4050”持证人员)、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街道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状况栏内予以注明,并及时统计在已就业的“4050”人员中。
街道新办的劳务型服务公司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和财税[2003]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街道(镇)劳务型服务公司,每吸纳1名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失业人员)或劳务协议(与协保人员)的,可获得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一式叁份,各区劳动保障局及合同、协议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协议范本附后)
(一)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可持以下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 申请报告;
2、 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为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首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时,需持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报告;
2、吸纳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三家抬);
5、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再次申请时,需持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和当月《资金申请表》。
(三)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介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至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需进行培训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具体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合财社[2003]28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