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营业执照》;
3、国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4、国税缴税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申请税收地方留成补助资金时,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孵化成功的企业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区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七)对2003年10月1日后进入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或进入各街道开辟的再就业一条街(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不少于全部经营户80%)自谋职业的持证下岗失业人员,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和环保费等。
申请此类资金补助时,各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证明;
3、管理服务机构与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
4、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5、收费凭证;
6、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上减免的各项费用由区、街道财政承担。市里将根据各再就业园(区、街)的有关费用减免情况和工作实绩给予资金补助。
(八)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安置的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同时给予相应期限岗位补贴。
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协保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社保缴纳凭证;
5、非正规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岗位补贴的申请按我市出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