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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国税局、合肥市商业银行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合劳社[2004]88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合伙经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须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伙经营协议书;
  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
  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建委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请吸纳人员补助须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协议;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申请此类就业补助资金,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组织首先应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助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的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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