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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被《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所涵盖)

沈阳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沈政发[1993]20号 1993年5月3日)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依法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

  (一)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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