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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3.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

  (二)强化项目扶持

  4.拟上市公司自进入上市辅导期之日起,其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由市经贸委发给“绿卡”,享受“绿卡”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减免的相关规费可以先行缓缴,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予以免缴。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补缴。

  5.拟上市公司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保证煤、电、油、运等工业生产要素。

  6.各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公司的重点项目。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科技等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7.拟上市公司列入国家、省各类工业科技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优先给予配套支持。

  (三)奖励企业上市

  8.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80%(含80%)以上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由市政府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奖金的40%奖励给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余60%奖励给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企业成功上市后,可给予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适当奖励。

  (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其他政策性问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上市专项资金。建立徐州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款专用,用于企业上市融资资源库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培训、企业现场咨询诊断以及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及开展上市宣传等事项。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组织领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市政府成立徐州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李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琦、市经贸委主任洪涛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洪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指导拟上市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建立上市融资企业载体库,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融资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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