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单位应申请公证机构将征用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一条 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