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府发[2004]106号 2004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
(三)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4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