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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十三)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实施违法上访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报送劳动教养;对实施违法上访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对以信访为名蓄意制造事端或进京滋事、“告洋状”的,要及时依法处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的图谋,依法严厉打击其利用信访活动进行渗透破坏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十四)建立健全超前排查和化解信访矛盾的机制。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级机关、部门负责本机关、本系统内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及时发现和化解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十五)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工作督查机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制。市、县(市、区)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和复查复核职能,设立督查机构和复查复核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和复查复核力量,建立和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大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情况的督查力度。

  (十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或部门,要发出专题通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十七)建立健全驻京驻宁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驻京驻宁信访工作机构,明确驻京驻宁信访工作组的职责,加强对驻京驻宁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在人员、车辆、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为驻京驻宁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对长时间驻京驻宁、工作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予以关心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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