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征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