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检查井、雨水井、明渠内倾倒垃圾、粪便等污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污水;
(六)在明渠管辖范围(两侧各五米)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
第十五条 临时需要圈占有排水设施的地段,或开挖排水管道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圈占期间,占用单位要负责圈占地段内排水管、井的疏通和清掏。开挖的排水管道,要按批准的时间修复。如损坏排水设施,须缴纳赔偿费。
第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装分支管道须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安装单位要服从市政工程的统一安排,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要符合城市排水工程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联接点以上部分,其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负责疏通、清掏和维修。
第十八条 凡有水洗厕所的建筑物,须在建筑线以内设置规定型号的化粪池。建筑工地混有水泥的废水,须经有效沉淀后,方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防洪设施。
在城市防洪设施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修建筑物;
(二)设坝截水、安泵抽升、淤河争地;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向运河内排放污水或在运河中漂洗物品;
(五)擅自进行生产作业;
(六)在浑河堤坝迎水坡五十米、背水坡二十米内开荒、种植农作物、放牧、埋尸等。
第二十条 凡需在城市防洪设施管辖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者,均须经市防汛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条款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