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场地要设置安全围栅及安全标志。施工完毕,现场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施工;
(三)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施工一律不得影响交通;
(四)不得损坏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五)回填土时,要将沟槽内积水排净,并要分层夯实或碾压;不准回填垃圾、冰雪和冻土块。
第七条 新建的有结构路面,冬季(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办理挖掘手续,对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加倍收缴挖掘费。
第八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而挖掘道路的,应在开挖的同时补办挖掘手续。
第九条 各种管线设在路面上的井、栓等设施,应与路面等高,高低差不得超过一厘米。
第十条 机动车辆要在指定路段上试刹车。铁轮车、金属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后,在指定时间和路段通行。
在有结构路面的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和畜力车辆。
第三章 桥涵管理
第十一条 在桥梁、涵洞、隧道内,禁止:
(一)进行各种作业(含摆摊售货)、堆放物料、装置;
(二)采砂挖土、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超车、试车、停车;
(四)超限车辆通过;
(五)追逐玩耍,攀登栏杆,损坏任何设施。
第十二条 凡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并须保持桥涵完好。
第十三条 凡因特殊需要超限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时,须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过。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不准:
(一)在排水管线私自接装分支管道;
(二)在有排水设施的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圈地、堆放物料等;
(三)在明渠、检查井内安泵抽升、设闸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