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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依法整治矿山环境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法查处在河道挖砂采矿、向河道排砂堵塞河道、滥砍滥伐、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汉江沟河道进行恢复处理,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调研,作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依法整治矿山开采秩序工作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对矿山的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检查,对凡违反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严重破坏污染环境的矿井予以关闭。

  (二)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无证擅自勘查、开采、挖砂、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3.林业部门:对违反《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安监部门: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

  5.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警力,对矿区治安案件依法查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追查非法开采爆炸物品的来源;对违法抗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6.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没收非法采出和经营的矿产品。

  7.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由各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二)时间:从2007年5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5月10日前各工作组书面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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