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整治矿山环境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法查处在河道挖砂采矿、向河道排砂堵塞河道、滥砍滥伐、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汉江沟河道进行恢复处理,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调研,作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依法整治矿山开采秩序工作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对矿山的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检查,对凡违反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严重破坏污染环境的矿井予以关闭。
(二)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无证擅自勘查、开采、挖砂、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环保部门:对违反《
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3.林业部门:对违反《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安监部门: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
5.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警力,对矿区治安案件依法查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追查非法开采爆炸物品的来源;对违法抗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6.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没收非法采出和经营的矿产品。
7.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由各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二)时间:从2007年5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5月10日前各工作组书面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