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城镇低保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消费品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特别是今年月份以来,我市粮油、猪肉、禽蛋、蔬菜等主副食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给城镇低保家庭的生活带来直接影响。为妥善安排好城镇低保家庭的生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和7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全体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发放补贴之月的上季度第三个月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全年发放补贴的数额为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若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累计涨幅超过3%(含3%)时,即启动应急救助预案,按季度给予城镇低保对象一个月低保标准(应补贴季度第三个月份的低保标准)25%的价格补贴。市区今年第二季度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5元,若第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仍超过3%,即按每人52.5元的标准发放价格补贴。六县(市)、贾汪区根据本地物价上涨情况,参照市区标准,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三、发放时间
价格补贴要在应发放补贴季度过后的第一个月内发放到位。今年二季度补贴要在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办法
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进行办理。
五、预案中止
当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下降到正常水平(消费价格指数3%以下)后,取消补贴。
六、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主城区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