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徐州消防网》网站发布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安消防机构。 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 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市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

  (一)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

  (二)严格监管,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没有具备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条件时,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文化、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行政处罚情况,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报给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实行娱乐场所加重处罚制度,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文化、公安治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