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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徐政发〔2006〕1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

  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市消防支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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