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徐政发〔2007〕2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老居民小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现就在老居民小区经整治后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居民小区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原规划设计标准较低,普遍存在排水不畅、道路失修、设施不全、私搭乱建严重、小区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实现长效管理。为此,在借鉴外地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整治后的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这是一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有利于巩固老居民小区整治成果,有利于提高老居民小区的生活质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社区准物业管理的方法和模式
实施社区准物业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办事处组建企业性质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整治后的老居民小区实施“准物业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辖区政府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设置老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规模大、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规模小不宜单独设置的,由办事处牵头成立1-2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老居民小区实施管理,并按照市场要求竞争提供服务。
(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按股份制企业要求进行工商注册,按《
公司法》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后达到物管企业标准的,过渡为正式物管公司,不合资质要求的予以淘汰。
(三)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处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共同指导老居民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区房管处负责依法备案。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原则上就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安全秩序、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下水道疏通和化粪池清理等五个方面进行服务,同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