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协调。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大协调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特殊问题及时向上反映、汇报,由项目挂钩市领导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及时梳理汇总,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项目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解决,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顺利向前推进。
三、完善政策,优化服务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绿卡”制度。重大项目凭“绿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市重大项目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七条 积极主动地为重大项目建设搞好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千方百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存在资金问题的项目,市发改委、经贸委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衔接,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力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每年要定期发布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信息,组织银企洽谈会,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银行贷款,着力化解资金制约。
第八条 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对于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者审批权限在国家和省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实行一条龙服务。市重大项目办要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档案,定期调度服务情况。对于争取难度比较大的项目,要跟踪调度,了解情况,定期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实行项目审批集中会办、联审联办制度。重大项目前期手续由市重大项目办集中会办,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快捷通道”,实行“联审联办”,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需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市重大项目办要协调我市对口部门积极向上争取。
四、动态管理,滚动实施
第十条 重大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在控制年度实施项目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予以淘汰,同时增补一批比较成熟的项目。增补项目从前期推进项目库中选择已经开工或年内能够开工项目,不足部分由原项目责任单位提供,投资规模及当年投资额应不低于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