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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合人发[2004]25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编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文件精神,我市首批市属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试点单位认真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下发的《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工作,有力地保证改制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为完善和规范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的相关政策,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贯彻执行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离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离退休人员的政策,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原则上可参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此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改制转企单位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10年养老保险金“双基数”部分 、医疗保险费及其他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已经完成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以后退休费的增加,人事部门不再审批,由社保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后,离休人员统一由其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逐步移交社区管理。未正式移交前,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机构托管或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待移交社区后,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所需费用从资产处置资金中预提。改制转企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由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支付或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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